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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工程学院实验室开放管理办法(试行)
2015-06-17 16:23  

南昌工程学院实验室开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实验室是高校实施素质教育,培养学生创新精神与实践能力的重要基地,为了充分发挥我校现有实验室资源的作用,促进实验教学改革,建立有利于应用型、创新型人才成长的培养机制的实验室及实验教学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验室开放工作应贯彻全面开放、学生为主、形式多样、学科交叉、讲求实效的原则。学校各实验中心(实验室)在完成正常教学任务的前提下,均应利用现有师资、仪器设备、环境条件等资源,在时间和内容上全面向全校学生开放。

第二章           实验室开放的内容和形式

第三条        实验室开放实行项目管理,项目包括开放性实验项目、开放性实验课程、学生自拟实验项目、学生科技活动、学生参与科研活动和综合素质能力培养等类型。实验室开放采取学生自主选择项目,以学生为主体、教师加以启发指导的实验教学模式。

第四条        开放性实验项目和开放性实验课程中的实验项目应是各课程实验大纲项目规定开设的项目和经学校批准开设的项目,并且是学生本专业教学计划之外的实验项目。开放性实验项目作为单一实验项目,时间一般在4学时以内,分为演示性、验证性、综合性、设计性和创新研究性实验等类型,并以综合性、设计性和创新研究性实验为主。开放性实验课程由一系列实验项目构成,一般为816学时。

第五条        学生自拟实验项目是学生教学计划本专业之外的,由学生进行实验方案设计的综合性、设计性实验项目。学生是在教师指导下独立完成实验项目方案的设计、实验装置安装与调试、进行实验并撰写实验报告。

第六条        学生科技活动是由学校相关部门组织的,学生自行拟定或指导教师指定科技创新活动课题,结合实验室的方向和条件,由教师指导开展实验、发明、制作、论文等活动。

第七条        学生参与科研活动是教师将科研成果或科研过程中有利于培养学生创新能力的部分转化为开放实验,实验室定期发布与科研相关的开放研究题目,吸收部分优秀学生早期进入实验室参与科学研究活动。

第八条        综合素质能力培养是结合学生社团或兴趣爱好者协会的活动内容,学生在校内实验室自主进行的素质与能力培养过程。如进行家电维修、标本制作、课件制作、艺术摄影等实践技能训练。

第三章           实验室开放的管理

第九条        各实验中心(实验室)根据教学需要和自身特点确定相应的开放内容、范围和形式,制定相应的组织实施办法,准备开放所需的相关材料(实验教学大纲、实验指导书、实验室开放记录本、实验成绩考核表等)。首次开放的开放性实验项目和开放性实验课程应填报《南昌工程学院开放实验室及开放实验项目申报表》(见附表二)并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条        各实验中心(实验室)应于每学期第十五周以前,确定下学期准备开放的实验项目名称、类型、开放对象、目的要求等,并填报《南昌工程学院实验室开放计划表》(见附表三)。开放性实验项目和开放性实验课程交教务处备案,学生自拟实验项目、学生科技活动、学生参与科研活动和综合素质能力培养交校团委备案。

第十一条          凡需进入开放实验室开展实验活动的学生,应于每学期末申报下学期实验计划,以班为单位填写《南昌工程学院学生开放实验申请表》(见附表四),经学生所在院(系)同意后,报请相关开放实验室承接,并由实验室以实验项目为单元,按专业、班级确定学生具体实验时间。

第十二条          各院(系)根据教学实际和学生申报情况安排开放实验室指导教师和实验器材。本实验中心所属的专兼职教师(含实验技术人员)均可担任开放实验的指导教师,但原则上必须具备高级职称的教师或从事实验教学三年以上的中级职称的教师。

第十三条          学生按实验类型、实验要求做好实验准备,设计实验方案,提交实验预习报告,经指导教师认可后才能进行实验。

第十四条          学生进入开放实验室应严格遵守实验室的各项规章制度,在实验指导教师、技术人员的指导下进行实验活动,并认真撰写实验报告,对实验项目的创新点、实验数据的采集记录、实验操作过程、实验结果、收获与体会等进行认真总结。实验报告应由实验指导教师批阅签字,作为对开放实验室进行考核的依据。

第十五条          指导教师按实验教学的有关规定,结合开放实验的特点,考核、评定学生实验成绩,并按规定上报学生所在学院(系、部),由学院(系、部)集中在学期结束前二周将开放性实验项目和开放性实验课程成绩交教务处备案,学生自拟实验项目、学生科技活动、学生参与科研活动和综合素质能力培养成绩交校团委备案。

第十六条          每学期末,各实验中心应收集相关的实验报告、论文和实物,做好总结,填写《南昌工程学院开放性实验室总结表》 (见附表五),学校组织专家进行开放实验室的各项检查工作。

第四章           管理部门和人员的职责

第十七条          实验室开放工作由教务处、校团委、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共同组织。各学院主管教学与实验室工作负责人直接领导本单位的实验室开放工作,实验室开放活动由实验中心(实验室)具体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教务处负责组织开放性实验项目和开放性实验课程的立项申请、审核、组织实施、过程监督等工作,组织核定参加开放性实验项目和开放性实验课程学生的学分,负责根据学校相关规定核定开放性实验项目和开放性实验课程指导教师、实验室管理人员的教学工作量,参与实验室开放活动的总结,参与指导和监督开放实验室的运行和管理,参与开放实验室信息网络平台建设。

第十九条          校团委负责组织学生自拟实验项目、学生科技活动、学生参与科研活动和综合素质能力培养等项目的立项申请、审核、组织实施、过程监督等工作,负责根据学校相关规定向教务处提供学生自拟实验项目、学生科技活动、学生参与科研活动和综合素质能力培养等项目实验指导教师、实验室管理人员的教学工作量(对有经费支持项目,在项目经费中支出工作量津贴,不另计算工作量),负责核定参加学生自拟实验项目、学生科技活动、学生参与科研活动和综合素质能力培养等项目学生的学分,参与实验室开放活动的总结。

第二十条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开放实验室信息网络平台建设,负责实验室开放专项资金的管理,汇总、统计开放实验室名单和所需仪器设备名称、台套数、消耗材料等方面的开放实验需求,向各实验中心安排、下达开放任务,监督和指导开放实验室的运行和管理,汇总、统计实验室开放实验项目数、开放实验学时数、开放实验人时数等数据,参与教务处、校团委组织的各类开放实验项目立项申请、审核等工作,组织开展实验室开放活动的总结。

第二十一条         学院(系、部)组织实验中心(实验室)根据立项的实验室开放项目需要和自身特点确定相应的开放形式,制定本部门实验室开放的管理制度,核算、统计、汇总、上报开放性实验指导教师、实验室管理人员的工作量以及实验室开放实验项目数、开放实验学时数、开放实验人时数等数据。

第二十二条         各实验中心(实验室)准备开放所需的相关材料,并根据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下达的开放任务,确定实验室开放的实验项目和指导教师名单,根据学生预约情况安排时间和地点,组织开展实验开放活动,安排实验仪器设备及耗材。各开放实验室每年学期末将学期实验室开放情况按规定格式写出书面总结,交学院存档并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备案。同时改进管理手段、加强信息服务、合理配置教学仪器设备,提出可供学生自拟实验所使用的仪器、设备、器械等明细,吸引学生利用课余时间到实验室参加实验、制作、发明、创造活动。

第二十三条         实验指导教师、实验室管理人员应按照实验室相关规定进行管理和指导。在实验过程中应巡视、检查学生的操作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注意安全,避免发生人身设备事故。开放实验室应加强大型仪器设备的管理,学生使用前应先接受培训,考核合格后方能操作。涉及危险化学品或具有危险性的实验操作,应由实验指导教师或实验室管理人员事先提出安全警告或在其监督下进行。要做好实验室开放和安全情况的记录(核算工作量的主要依据),有关原始技术资料要规范建档,要加强相关的实验报告、论文和实物等实验室开放档案材料的收集与整理,并注意及时做好总结工作。

第五章            

第二十四条         学校设立实验室开放专项资金,主要用于补贴开放实验所需材料消耗,不列支其他费用。专项资金所支持的开放性实验材料消耗补贴,按实验消耗定额核定。凡项目有经费支持的,实验材料费在该项目经费中支出。

第二十五条         学校定期进行实验室开放评比表彰活动,开放性实验室成绩显著的成果可优先申报校级和省级优秀教学成果奖。

第二十六条         学校每年评选一次在培养学生创新能力方面成绩突出的优秀实验开放项目,对参加学生和指导教师予以奖励,并作为学生优先推荐就业和评审奖学金的条件之一。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组织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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