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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绘工程中心实验(训)教学管理条例
2009-05-13 00:00  

为进一步强化我系实验(训)教学管理,提高实验(训)教学质量,规范实验(训)工作量的计算,特制定本条例。

1、教师进行实验教学时,必须亲自到场指导学生实验(训)。实验(训)结束时要求学生提交实验(训)报告(空白实验报告由信息工程系统一印制),教师应检查学生的实验(训)报告并将实验(训)报告作为资料保存。

2、系部不定期检查教师进行实验(训)教学的情况。对未按要求工作的教师,系部将参照昌水专教[2003]02号《南昌水专教学差错及教学事故认定、处理暂行办法》给予相应的处罚。

3、教师的实验(训)安排和实验(训)指导书应在开学后前两周由教研室主任签字后交系部,由系部统一交校实践管理科,过期不候。

4、一个教学班原则上不应分批次进行实验(训),确有特殊情况需分批次进行的,必须经教研室主任同意,报系部批准后,方可进行分批次实验。

5、实验教学工作量(M)的计算

实验教学工作量(M)=计划学时数×系数(K)×分批数(T)

(1)系数K的取值:一个教学班包含有1、2、3个标准班的取值分别为1、1.2、1.3,超过3个班,每增加一个标准班加 0.1。

(2)经系部同意后,分批次进行的实验教学必须至少以一个标准班为一批次,每批系数(K)按1计算。

6、本方案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7、本办法解释权归信息工程系系务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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